114年度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澔琦創意綠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57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法院應
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
現,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
4 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
參照)。
又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
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
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
聲請駁回,無
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名下金融帳戶已遭
相對人不當扣押,存款無從提領而不能自由處分,有本院
執行命令乙紙
可憑,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57號裁定命聲請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940,530元在案,聲請人雖以其存款遭扣押,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存款遭扣押乙情,與其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本屬二事,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
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