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76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林家旭等間因
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114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