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法字第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雖已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再行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