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邱○綸 兼 李雅婷 原 告 蔡○蓁 兼 林韋伶 被 告 邱繼德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共 同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 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