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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家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uno Miguel Sotero Pinto Guerrei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 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