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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吳孟彥




代  理  人  孫大昕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孟彥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更生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2月1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1月起今各項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31-33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21-22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2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09-113頁)、信用報告(更卷第115-121頁)、戶籍謄本(調卷第4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57-16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3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5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61頁)、車輛報廢證明書(更卷第247頁)、帳戶交易明細(更卷第167-190頁)、薪資表(更卷第123-131頁)、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67-75、85-101頁)、宏恩汽車行陳報狀(更卷第63頁)、在職證明書(調卷第35頁、更卷第137頁)、薪資袋(調卷第37-38頁、更卷第133-136頁)、和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77-83頁)、安聯人壽函(更卷第249-257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261-267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宏恩汽車行114年1月起每月收入20,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7,500元,調卷第12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139-143頁)、租金繳納證明(更卷第145-156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0,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剩餘2,69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826,001元(調卷第67、79-83頁),扣除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80年【計算式:(5,826,001-7,740)÷2,697÷12≒180】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858,931元

112年度
959,656元
113年度
1,002,343元
2
車輛
2003年出廠車輛
1部
業於114年2月4日報廢。
3
保單解約金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74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祖母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2年
591,290元
(更卷第71、87-101、75頁)
113年1月至9月
656,036元
(更卷第87-101、75頁)
2
和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2年
337,670元
(更卷第83頁)
113年1月至11月
253,324元
(更卷第83頁)
3
宏恩汽車行工作收入
113年11月至12月
82,200元
(更卷第224頁)
114年1月至4月
每月20,000元
(更卷第133-136頁)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所得
112年
10,500元
(調卷第33頁)
113年
16,500元
(更卷第223頁)
5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