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簡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