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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陳家彬(原名:陳志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