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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邱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更生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固有明文。而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惟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又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債務人如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5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6月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另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23-25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二第153-156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112頁)、債權人清冊(更卷一第149-15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1-55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3-49頁)、戶籍資料(調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9-3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一第289-29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4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一第10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一第109頁)、存簿交易明細(更卷一第297-443頁、更卷二第29-69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更卷二第23-25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111-129頁、更卷二第161-163頁)、從業人員薪酬表(更卷一第153-251頁)、員工薪資表(更卷一第253-287頁)、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131-135頁)、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137-143頁)、收入明細表(更卷二第71-127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563-577頁)、8591寶物交易網頁擷圖(更卷二第129-139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37,445元【計算式:262,114÷7=37,44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112年至113年每月支出17,303元,114年起每月19,242元(無房屋租金,見調卷第112頁)云云。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父親所有房屋居住(更卷一第145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5,403元為準【計算式:20,364×(1-24.36%)=15,403】,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37,44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5,403元後,尚餘22,042元。而聲請人目前無擔保負債總額為1,673,918元(調卷第117-126、139-143、159-173頁、更卷一第149-151頁、更卷二第19-21、143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6.3年(計算式:1,673,918÷22,042÷12≒6.3)即能清償完畢;縱加計和潤企業有公司有擔保債權307,800元(更卷一第149-151頁),債務總額僅1,981,718元,亦僅須約7.4年即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981,718元÷22,042÷12≒6.3)。況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調卷第19頁),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0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537,155元
(調卷第23-25頁、更卷二第153-156頁)
112年度
542,198元
113年度
537,980元
2
車輛

2021年出廠重機車(排汽量649CC)
1輛
(更卷二第153頁)
3
保單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11-129頁、更卷二第167-168頁)
112年4月至12月
329,244元
113年
452,938元
114年1月至7月
262,114元
2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31-135頁)
112年12月16日至113年8月7日
94,051元
3
祥豐企業社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287頁)
113年9月6日至114年6月
54,728元
4
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37-143頁)
114年2月10、18日
636元
5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301-303、307、311-313、319-323、327、331-345、349頁)
112年4月至113年1月
67,155元
6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所得
(調卷第25頁、更卷二第156頁)
112年度
36,443元
113年度
244元
7
販售遊戲寶物所得
(更卷一第337頁、更卷二第129-139頁)
112年5月至11月
39,275元
113年1月
3,974元
8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更卷一第297頁)
112年4月1日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