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曹裕華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曹裕華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提出
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8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8月6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調解卷宗核閱
無訛。
㈡聲請人自105年5月27日起任林森商行
負責人,109年2月起申請停業,110年8月6日歇業,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調卷第75-77頁)、商業登記抄本(調卷第8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更卷第98頁)
可證。聲請人
非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第4條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營業額逾20萬元之自然人。
㈢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7月起
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47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3-4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5頁)、
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80-18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7-3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3-44頁)、
戶籍謄本(調卷第2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08-21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調卷第57-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96-97頁)、存簿
暨交易明細(調卷第49-51、87-109頁、更卷第256-272、340-342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338頁)、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更卷第100-148頁)、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90-92頁)、排班表(更卷第186、218-222頁)、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52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156-173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38,22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3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調卷第14頁),並提出父
親簽立之房租
切結書(更卷第224、336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20,3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㈤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扶養同居女友張O如,每月支出
扶養費10,000元
云云(調卷第15頁)。而按
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姐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民法第1114 條定有明文;負
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以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履行義務之第一順序之人,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
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項固有明定。然查,張O如(66年生)之父親張O坤(43年生)與其配偶即張O如之母親陳O柔(45年生),育有含張O如在內共3名子女,張O如未育有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11、276-278頁)、親屬系統表(更卷第200頁)
可佐。依上開規定,張蕙如之父、母親為第一順位
扶養義務人,其兄、姊為第二順位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並非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且未就先順位扶養義務人有何得
減輕扶養義務之情事舉證
以實其說,自
難認其有按月支付張O如扶養費用之必要。
㈥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8,22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20,300元後,剩餘17,920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528,582元(調卷第137-140、147-159頁、更卷第180-182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年(計算式:0000000÷17920÷1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12月27日終止,領回解約金128,975元 (更卷第168頁)
| ①112年7月16日、113年7月16日各領生存保險金50,000元。 ②112年9月至11月保單借款共210,000元,113年2月至10月共326,000元。 (更卷第156-173頁) |
附表二
| | | |
|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調卷第95頁、更卷第116-148頁) | | |
| | | |
|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調卷第101頁、更卷第92頁)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