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石玉鈴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石玉鈴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提出
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8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1月2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調解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04年出廠車輛1部,並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53,972元,至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部分,則無解約金。
⒉又聲請人於其胞兄經營之泰益興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1年12月收入為17,000元,112年共207,000元,113年共204,000元,114年1月至4月共68,0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35-39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31-23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7頁)、
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65-16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3-28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9-34頁)、
戶籍謄本(更卷第15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3-4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47-15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7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8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89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117頁)、長子之存簿(更卷第309-355頁)、收入
切結書(調卷第41頁)、打卡紀錄(更卷第357-361頁)、薪資證明(更卷第363-367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377-383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95-112頁)等附卷
可證。
⒋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113年1月至114年4月於泰益興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17,000元【計算式:(204,000+68,000)÷16=17,00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3-17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與配偶、子女、婆婆、胞弟租屋同住,租金由婆婆、胞弟、配偶負擔(更卷第305頁),是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
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17,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4,559元後,剩餘2,44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3,907,616元(調卷第71-72、75-102、105-110頁、更卷第247-254頁),扣除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2年【計算式:(3,907,616-53,972)÷2,441÷12≒132】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