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貴琴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轉清算程序事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另因
聲請人名下尚有
不動產,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
拍賣等費用,初估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本件郵務送達費7,0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5,000元,共計1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