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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淑珍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肆仟
元。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所需郵務送達費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4,000 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