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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邱丁進(原名邱明璟)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丁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裁定、101年度消債抗字第42號裁定(下稱第42號裁定),認聲請人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是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繼續清償達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原經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6號裁定認可,因債權人聲明異議,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裁定廢棄原更生方案。復司法事務官認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可行,以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因聲請人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第42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債權表(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第103至105頁)在卷可佐以認定。
 ㈡第42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扶養費支出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39元,聲請人主張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如附表所示),有繳款證明、相對人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57頁、第93至133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至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稱聲請人未清償全部債務,依法應不予免責,且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規避債務,請法院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情事,應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等語。本件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係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故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依前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相對人上開抗辯要非可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附表:
債權人
債權總額
(按債權表)
債權比例
(按債權表)
應付金額
(254,939元*債權比例)
聲請人已付款項
中國信託銀行
661,080元
19.3%
49,203元
49,500元
聯邦銀行
247,185元
7.21%
18,381元
18,970元
台新銀行
400,120元
11.68%
29,778元
30,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原日盛銀行)
394,333元
11.51%
29,343元
29,700元
星展銀行
(原花旗銀行、荷蘭銀行)
⑴111,604元(原荷蘭銀行部分)
⑵64,244元(原花旗銀行部分)

⑴3.26%(原荷蘭銀行部分)
⑵1.88%(原花旗銀行部分)

⑴8,311元(原荷蘭銀行部分)
⑵4,793元(原花旗銀行部分)
⑶合計13,104元
13,500元
遠東銀行
972,072元
28.37%
72,326元
72,765元
陽信銀行
213,822元
6.24%
15,908元
16,200元
元大銀行
(原大眾銀行)
361,574元
10.55%
26,896元
27,100元
總計
3,426,034元
100%
254,939元
257,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