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債務人聲請
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
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
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此依
破產法第5條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
破產宣告,未提出財產狀況
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等文件,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等為釋明,而就聲請人名下財產狀況等,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