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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鄭芷柔  
訴訟代理人  鄭德華  
被  上訴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