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鄭芷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
114年12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