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賴燕琴
抗告人與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