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盧韋之
方鴻英
李文壽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
非金錢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6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37號假處分在案,
惟相對人
迄未起訴
等情節,業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全字第69號案卷、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37號案卷核閱
無訛,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憑。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