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與周沛育、江榮峯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4號),聲請撤銷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向
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因與周沛育、江榮峯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4號,下稱
系爭事件),對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
鈞院裁定准許。
嗣聲請人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取得系爭土地,為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而因系爭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12、13項規定,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許可登記等語。
三、
經查,系爭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
等情,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影本附卷
可稽,聲請人欲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辦理,即得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直接聲請法院發給證明,再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該項登記即可,而無須聲請撤銷該訴訟繫屬之登記。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撤銷訴訟繫屬登記,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