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田勝侑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弓增敏、弓宗立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當事人,因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訊問證人之筆錄非逐字記載,為確保筆錄內容之正確性,
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準此,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至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而言。
三、查聲請人為
前揭事件之當事人,且已敘明聲請
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法第90條之4第2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