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邱政中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債務清理,經該院裁定認可聲請人與債權人成立之更生方案確定。相對人之債權已列入更生方案中,聲請人每期(即每月)清償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4,379元,其中相對人每期約可分配5,751元,故相對人不得再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依法請求停止執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新北地院聲請債務清理,經該院裁定認可聲請人與債權人成立之更生方案確定,有該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5-51頁);又相對人持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簽發、面額1,200,000元、到期日114年8月12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雖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9286號裁定准許,該裁定復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0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3-55頁)。可認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既經本院駁回,則相對人自不能以114年度司票字第9286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為強制執行,因此自無清償系爭本票票款之強制執行程序存在,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