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洪兆妘
洪安岑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廣昇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