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71號
王敦明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71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
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