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90號
抗 告 人 管珮伶(原名管秀琴)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撤銷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