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陳慧萍
吳婉華
共 同
黃雅英律師
被 告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胡鳳明
被 告 譚美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陳慧萍、吳婉華各美金100,000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6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澳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9.78元計算,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956,000元(計算式:2,978,000元+2,978,000元=5,9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