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亮全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
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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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本件 聲請狀之狀末僅有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簽名,而未經聲請人蓋章,應補提出經聲請人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
| 表明相對人亮全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