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林淑惠
上列
聲請人因與馨懋投資有限公司之呈報
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
聲請人已繳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