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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王嘉德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翻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1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1,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提出被告翻頁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