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星如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政介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