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顏翠英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訴請確認
被告分別如附表所示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報其合計得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4,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