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李世超
上列
聲請人因與沙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呈報
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