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尚家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懿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11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38年5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6,562元;
暨於138年6月20日給付原告16,370元,及自各期本金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就聲明第1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280,113元;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869,036元(計算式:16,562元/月×293月+16,370元)。茲以,原告前開聲明之請求,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49,149元(計算式:280,113元+4,869,036元=5,149,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