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林士勛
林郁棻
何幸娟
蘇淯琳律師
李紹慈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惠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足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聲請裁定
相對人應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4.3元,收買聲請人
持有之相對人股份,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聲請人所持有之相對人股份共3,102,238股計算,
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99,473,903元(計算式:64.3元/股×3,102,238股=199,473,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7,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2,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