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范啟文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銳徵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劉紹智、呂紹賢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確認
渠等
當事人能力及送達處所。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
聲請。另原告起訴時未提出
起訴狀繕本,應補提出按
被告人數份數之繕本(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