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周宗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頤珍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6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
|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3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930元。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
| 表明編號2所示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份(繕本應含 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俾利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