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黃智民 劉啓元 項柏誠 黃建昌 張媄羢 黃仁俞 黃耀瑪 黃淑玲
邱淑茹
蕭凱元
方寶惠 劉紋綺
翁慧貞
董琇瑛 林傭娥 陳念慈 陳省同 趙浚凱
共 同 張婉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等主張因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天公司)及日安地球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日安地球管委會)之 共同侵權行為,致原告所有之汽、機車受損,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全天公司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第二項請求日安地球管委會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第三項則表明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後,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核其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相互應為競合或選擇,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原告請求之金額均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全體原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以確認原告是否存在及是否具 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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