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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盧韋之  
            李文壽  
            方鴻英  


被      告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4,684元。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盧韋之、方鴻英、李文壽於民國111年間向訴外人金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購買附表二、三、四所示土地及建物,後上開出賣人將所建造之土地及建物移轉予被告,原告對上開出賣人之權利義務應由被告承受,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二、三、四所示土地及建物,分別移轉登記予盧韋之、方鴻英、李文壽,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核定之。又本院審酌與附表二、三、四所示土地及建物相同建案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4樓房屋及所坐落基地,於114年3月間以總價10,840,000元售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2樓房屋及所坐落基地,於114年3月間以總價11,750,000元售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應與附表二、三所示土地及建物、附表四所示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相近,故附表二、三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市場交易價格各為10,840,000元,附表四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市場交易價格為11,7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30,000元(計算式:10,840,000元+10,840,000元+11,750,000元=33,43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4,684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
理由: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請求被告移轉附表二、三、四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係依何項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款,應予表明。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各1份(準備書狀及後續提出之書狀均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載格式,例如以A4尺寸、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方式製作)。
附表二(盧韋之):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42.49平方公尺
10000分之469(登記次序33)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坪七十六街18號5樓,共有部分坪頂段11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6〈含停車位編號13《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
層數:6層,層次:5層、層次面積:70.2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0.44平方公尺。
全部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附表三(方鴻英):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42.49平方公尺
10000分之469(登記次序34)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坪七十六街18號6樓,共有部分坪頂段11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6〈含停車位編號12《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
層數:6層,層次:6層、層次面積:70.2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0.44平方公尺。
全部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附表四(李文壽):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42.49平方公尺
10000分之472(登記次序32)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坪七十六街16號6樓,共有部分坪頂段11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7〈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
層數:6層,層次:6層、層次面積:70.5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0.55平方公尺。
全部
家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