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陳報
相對人馬譽所有資產(含
持有股份數28,750股、機車、汽車各乙輛)總計新臺幣(下同)792,500元,即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792,5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