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宋榞宬
黃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吉
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3,600元(計算式:5,076,000元+507,600元=5,58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