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鍾靚凌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
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