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慧音
鄭春有
鄭春宏
鄭美蘭
一、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鄭春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4,185元,及其中198,988元自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31日止,本金、利息總額為843,6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
可稽,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25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4份(均需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