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簡奕紘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艷麗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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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1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6,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提出被告何嘉仁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被告李艷麗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表明被告李艷麗之 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