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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洪允一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張孝綺律師
            黃瑞華律師
追加原告    洪欽英  
            洪淑華  
            洪淑媛  
            洪家慧  
            洪兆慶  
被      告  洪允中  
            大承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洪四川生前將附表所示股份、土地分別借名登記於被告等名下,嗣洪四川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死亡,則其與被告等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因而終止,並由洪四川之繼承人繼承對被告等之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起訴請求被告等將附表所示財產返還予洪四川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應以該等股份、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
三、查四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川營造公司)、東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利建設公司)、大承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承農牧公司)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無公開交易價格。又本件原告係於114年9月26日起訴,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送上揭3家公司最近1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檢附之1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四川營造公司之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2,923,99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250,000股,換算每股淨值為5.74元;東利建設公司之資產淨值為52,818,843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00,000 股,換算每股淨值為10.56元;大承農牧公司之資產淨值為21,390,964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60,000股,換算每股淨值為82.27元。是本件請求返還股份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346,554元【計算式:5.74元×2,120,000股+10.56×4,679,307股+82.27元×33,600股=64,346,554】。
四、查與附表編號4所示土地鄰近、條件相似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112年9月間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8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128,540,465元(計算式:土地總面積131,163.74㎡×交易單價980元/㎡=128,540,465元),是本件請求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540,465元。
五、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四項之訴訟標的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2,887,019元(計算式:64,346,554元+128,540,465元=192,887,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7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財產
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1
四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120,000股
2
東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679,307股
3
大承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600股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7,358.3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694.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968.7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105.7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95.6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11.6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462.7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577.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296.7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419.3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34.4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529.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572.0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986.3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225.3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18.6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455.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15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