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張瑜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粹美國際有限公司呈報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3日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