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紳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宗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
|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697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9,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97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提出被告宗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是否經合法代理。 |
| 原告 起訴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址與被告公司設址不同, 惟僅檢附起訴狀 繕本1份,再補提出起訴狀(含證物)繕本1份(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則補提出繕本2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