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黃邦鴻  
訴訟代理人  呂坤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競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有如附表所示不明確之處,致無從特定審判範圍及核算其有否繳足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難謂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要件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當事人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下稱系爭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
⑴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三類登記謄本(僅需登記所有權人陳競學部分)。
⑵若上開土地現登記於被告名下之權利範圍,有小於系爭附表一編號1至4所載權利範圍者,併說明何以主張得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如系爭附表所示權利範圍。
2
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附表編號5所示房屋(下稱甲屋)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
⑴說明甲屋有無辦理建物保存登記?若有,其建號為何?並提出其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測量成果圖。
⑵若甲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具體表明甲屋之足資辨識特徵(例如門牌號碼、房屋稅籍編號、坐落於何地號土地,併以地籍圖標示其約略位置等),以資特定。並表明請求被告應如何將該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載明於聲明。
⑶說明原告所稱「其中面積1,408平方公尺之房屋,其所有權權利範圍160分之21」等語,係指甲屋之總面積即1,408平方公尺,而請求被告應移轉甲屋全部所有權之權利範圍21/160?抑或係指甲屋總面積超過1,408平方公尺,而僅請求被告應移轉甲屋其中面積1,408平方公尺部分所有權之權利範圍21/160?若係後者,應併表明所稱「其中面積1,408平方公尺之房屋」究係指甲屋之何部分,並載明於聲明,以為特定。
3
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附表編號6所示房屋(下稱乙屋)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
⑴說明乙屋有無辦理建物保存登記?若有,其建號為何?並提出其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測量成果圖。
⑵若乙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明確表明乙屋之足資辨識特徵(例如門牌號碼、房屋稅籍編號、坐落於何地號土地,併以地籍圖標示其約略位置等),以資特定。並表明請求被告應如何將該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載明於聲明。
⑶說明原告所稱「其中面積84.7平方公尺之房屋,其所有權權利範圍160分之21」等語,係指乙屋之總面積即84.7平方公尺,而請求被告應移轉乙屋全部所有權之權利範圍21/160?抑或係指乙屋總面積超過84.7平方公尺,而僅請求被告應移轉乙屋其中面積84.7平方公尺部分所有權之權利範圍21/160?若係後者,應併表明所稱「其中面積84.7平方公尺之房屋」究係指乙屋之何部分,並載明於聲明,以資特定。
4
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附表編號7所示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
⑴明確表明此聲明所謂「其他保存登記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指何建物?並明確表明其足資辨識特徵之資料(例如登記建號、門牌號碼、房屋稅籍編號、坐落何地號土地,併以地籍圖標示其約略位置等),以為特定。
⑵明確表明就上開建物請求被告應移轉之權利範圍各為何?又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係請求被告應如何將該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載明於聲明。
5
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附表編號8所示股份及其衍生權利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
⑴明確表明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之豪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多少股?並載明於聲明。
⑵明確表明此聲明所謂「其衍生權利」係指何等內容之權利?又係請求被告應如何將該等權利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載明於聲明,以資特定。
6
原告起訴僅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顯未足額繳納。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查報上開聲明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之土地、建物、股份及權利,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各為新臺幣多少元?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計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數額後命原告補繳。
7
提出被告陳競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以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提出豪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又若被告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8
補正表明上開編號1至6所示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及按被告可供送達地址提出相應繕本份數(若正本有證物,繕本亦應檢附相同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