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黃清菁即賓雪消防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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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70元。 理由: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8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應再補繳6,370元。 |
| 茲因原告起訴時未附繕本,原告應提出民事 起訴狀及全部證物繕本1份。 |
| 提出被告成周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住址不同,應併再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