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駿閎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威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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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17元。 理由: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8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7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817元。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款)及原因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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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繕本另需檢附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