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63號
原 告 星創網絡新媒體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昱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因被告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四、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