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33號
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喬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6569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
繕本(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各1份。又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